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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农商行、县政府与龚建春支付令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牌县人民政府,龚建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督2号申请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质彬,系该县县长。被申请人:龚建春,男,汉族,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龚建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申请费386.5元,由申请人双牌县人民政府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