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061号原告: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吴才友。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负责人:黄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