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846顾某与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钱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46号原告:顾某,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钱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件,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