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554号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秦安县人,住秦安县。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