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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民初723号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陈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3民初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