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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公庆与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青市乡人民政府、中江县交通运输局、中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公庆,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青市乡人民政府,中江县交通运输局,中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辖4号原告:彭公庆,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0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村长:文春芝。被告:中江县青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中江县青市乡场镇。法定代表人:刘春琴,乡长。被告:中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荷花街81号。法定代表人:邓斌,局长。被告:中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江县公园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霞,县长。原告彭公庆与被告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青市乡人民政府、中江县交通运输局、中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彭公庆诉称,2012年,中江县县长彭勇到青市乡视察灾情,发现板桥村蔡家桥无法通行,特别在雨天,随时都有掉进河里的安全隐患。所以彭县长指示要求乡政府、板桥村、组上马上抢修。2012年12月,青市乡政府、板桥村、组上就公开招标,因没有多少资金,就定的维修方案,预算款项28万元。2012年12月15日,板桥村蔡家桥整治工程由原告中标,双方签订《青市乡板桥村一社、七社一事一议蔡家桥整治合同》。2013年3月12日,原告开始组织人手、机械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中江县交通运输局要求按照正规桥梁重新修建,保证桥梁质量,终身负责。所以,原告停止施工。经中江县交通运输局介绍,原告找到德阳市科辉公路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设计和预算。预算金额为728000多元。设计和预算金额通过后,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青市乡板桥村蔡家桥施工整治附加合同》,继续抢修施工,又聘请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2013年10月17日,该工程竣工。2014年1月26日,各方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达到了验收合格标准。2014年1月经结算,工程价款总共为719328元。被告于2013年12月支付工程款项28万元。原告为了拿到剩余款项,多次到被告处讨要,被告1说只有这么多钱,若要多的只有向被告2、3申请,因为重新修建是被告2、3决定的。原告找到被告2、3,他们说没有立项,资金有缺口。多次拉锯以后,被告2、3说要做审计,原、被告双方又申请审计,2015年2月2日,审计报告确定工程款为554135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中江县审计局都签字同意,当时原告认为价格过低,成本都是62万多元,但考虑到工程完工这么久,自己贷款垫资修的,利息吃不消,只要尽快拨款,原告也就认了。结果,被告2、3迟迟不拨款,原告多次上访、信访,被告4督促要求处理。原告找到被告2、3,结果说要重新审计。现在,原告都不知道怎么办了,好好的一件事情,为老百姓谋福祉的事情,搞得原告家徒四壁、四处外债,身心俱疲。农民工天天找到原告要求工资,原告没有资金支付,只有承诺再承诺,没有任何信任度了。原告认为五位被告在蔡家桥整治工程中都有责任、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并且赔偿这么多年索讨工程款的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9328元、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交通费11万、误工费14万,两项合计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后,原告又提出:涉案工程中包含维修桥梁工程和新建桥梁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只对新建桥梁工程大部分进行鉴定,未算出新建围堰工程量128856.74元,在业主方编制的《竣工资料》中可以看出便道、围堰、挡墙石方338.77方×230元/方=77917.10元,便道、围堰、挡墙土方144.99方×36元/方=50939.64元。前期维修桥梁工程、维修到新建期间的停工损失在业主方编制的《竣工资料》中可以看出前期维修工程中挖掘机费用37400元,工程量砌条石80方×386元/方=30880元,人员停工损失16440元。所以前期维修工程和停工损失共计84720元。在施工过程中,维修和新建期间房屋租金10000元,审计公司收4000元审计费,在审计过程中钻孔费60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需鉴定费14000元。新建桥梁的监理费30000元、设计预算地勘45000元、试压费6000元、质检费9000元,共计90000元。此90000元已经支付给原告。所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285716元、前期维修工程和停工损失84720元、新建围堰工程量128856.74元、房屋租金10000元、审计费4000元、钻孔费6000元、鉴定费14000元,利息按照本金499292.74元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1万元、误工费损失14万元,两项合计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中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坚持把中江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若判决结果对其不利,可能使其产生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不便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涉及中江县人民政府,为避免该案其他当事人以此为由对审理结果产生怀疑,以中江县人民法院不行使管辖权为宜。为保证审理的公平、公正,本院决定指定本院辖区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