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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韦进清、冯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进清,冯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韦进清,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现住仁化县。。被执行人:冯华银,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申请执行人韦进清与被执行人冯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24民初24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华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其10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冯华银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冯华银家中找其了解情况,被执行人作出履行计划,即每月支付400元,年底多支付20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计划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冯华银作出履行计划,且申请人韦进清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计划,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4执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