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海波、张海丽与王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丽,周海波,王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初531号原告:张海丽,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海波(系原告张海丽丈夫),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江,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海丽、周海波与被告王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海丽、周海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丽、周海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丽、周海丽负担。审判长 李昌芳审判员 李 瑾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祝 娅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