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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海波、张海丽与王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丽,周海波,王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初531号原告:张海丽,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海波(系原告张海丽丈夫),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江,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海丽、周海波与被告王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海丽、周海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丽、周海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丽、周海丽负担。审判长  李昌芳审判员  李 瑾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祝 娅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