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乾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乾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乾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钟向华。上诉人重庆乾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9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乾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租赁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辖区。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依约定管辖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