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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与陈美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陈美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859号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淀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红,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小娟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