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972陈义云与谢长建、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云,谢长建,谢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972号原告:陈义云。被告:谢长建。被告:谢海波。原告陈义云与被告谢长建、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义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义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