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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福英与蔡生贵、李显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英,蔡生贵,李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丁福英,女,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蔡生贵,集安市清河镇前进村九组组长。被执行人:李显志,男,汉族,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丁福英与蔡生贵、李显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