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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庆轩因与孙秋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庆轩,孙秋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庆轩,男,1931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淑敏,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秋枫,男,1980年10月30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洪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庆轩因与被申请人孙秋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庆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郑庆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庆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赵洪山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