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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张玉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杜XX,区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6)64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