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宝琴、朱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琴,朱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朱鸣,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7)浙0781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琴与被执行人朱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14家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账户及存款,工资账户已案冻结。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有登记信息已被多案查封,有抵押。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朱鸣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