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闻自连与闻自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闻自连,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住瑞丽市。被执行闻自尚,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执行闻自连与闻自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云0523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