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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闻自连与闻自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闻自连,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住瑞丽市。被执行闻自尚,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执行闻自连与闻自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云0523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