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5民初837号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男,1991年9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玉洁,女,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全,系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峰,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系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张玉洁,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6日,原、被告达成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MEC130203/0514RC).双方约定,被告以98723.87元(含税)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附页》所列产品,并在合同第7条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依约支付货款。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附页》所列清单货物或全价赔偿原告98723.87元。被告辩称,被告按合同取得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附页》所列清单货物,货物价款是事实,但货物已经销售使用,无法返还。被告认为只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告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被告认为返还原物是不合理的,会计法可以看出所有权确实转移。原告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关系;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支付货款;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证明货物的价值是98723.87元;审理笔录一份,证明从庭审笔录第四页可以看出所有的传真件被告都认可,真实性无异议;从庭审笔录倒数第二页可以看出,被告确实没有支付货款。被告无证据向本庭提供。庭审质证中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以该证据系传真件,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因为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没有盖章;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被告达成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MEC130203/0514RC),双方约定,被告以98723.87元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附页》所列产品,货物已经交付,且被告销售使用,但被告未支付货款。另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此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对合同所列产品及价款均无异议,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因被告未支付货款,故该买卖合同所涉物资属于原告所有,被告辩称货物已经销售使用,无法返还,故应当依该物资的价值赔偿原告,支持原告的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河北澳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物资款98723.87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白小彦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