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兰,刘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兰。被执行人:刘宝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与被执行人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宝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小兰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宝成系洛川县工会职工有工资收入,且工资已在另案执行中被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宝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