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与罗成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罗成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14号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大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卢万鑫,总经理。被告:罗成录,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二连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与被告罗成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已与被告罗成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赛西雅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阿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