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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长成诉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委会、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5社、何长国、何长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成,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委会,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5社,何长国,何长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376号原告:何长成,男,汉族。被告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黄洪平,系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委会主任。被告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5社。法定代理人刘传和,系高冠村5社社长。被告:何长国,男,汉族。被告:何长远,男,汉族。原告何长成诉被告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委会、平昌县江口镇高冠村5社、何长国、何长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何长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巨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