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珊、侯宏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珊,侯宏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5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珊(绰号“珊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0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材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侯宏昊,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庄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珊、侯宏昊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珊,被告人侯宏昊及其辩护人王飞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超(已判刑)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12号租住的房子内在电话中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二人越好在珠江道12号小区打架,张某1叫上被告人侯宏昊伙同王某2生、王某3、付东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拿着镐把、木棍下楼准备与该男子斗殴,期间张某1又电话叫来魏某(已判刑),魏某电话叫来被告人崔珊,被告人崔珊驾驶丰田锐志轿车,魏某驾驶奥迪Q7轿车,被告人侯宏昊与王某3、付东某乘坐王某2生驾驶的捷达轿车在珠江道12号小区外等待与张某1发生争吵的男子,准备进行殴斗。2016年4月18日凌晨10分许,被害人王某1驾驶冀C×××××奥迪轿车路经该处,张某1与被告人崔珊、侯宏昊等人驾车追赶拦截该轿车,被告人崔珊驾驶丰田锐志轿车追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时,将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奥迪轿车别停,被告人侯宏昊乘坐的捷达轿车连续撞击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车辆,同时被告人侯宏昊等人拿着镐把下车欲对被害人行凶,被害人驾车驶离。经鉴定被害人被撞击车辆损毁部分驾驶人民币18159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珊、侯宏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珊、侯宏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侯宏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侯宏昊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侯宏昊自愿认罪;3、侯宏昊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回的可能性高;4、侯宏昊主观恶性不大,本次犯罪没有提前预谋,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5、侯宏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6、侯宏昊犯罪时刚满十九岁,涉事不深,法律意识不强。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院对侯宏昊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凌晨,张某1(已判刑)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后,纠集王某2生、王某3、付东某、魏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侯宏昊、崔珊分别驾乘悬挂冀C×××××假号牌的奥迪牌客车、未悬挂号牌的大众牌客车及一辆丰田牌客车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12号小区附近欲与该男子斗殴。当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王某1驾驶冀C×××××号奥迪牌轿车路经该处,张某1、王某2生、王某3、付东某、魏某及被告人侯宏昊、崔珊遂驾乘上述车辆追逐王某1驾驶的奥迪牌轿车。当追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时,被告人崔珊驾驶丰田锐志轿车将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奥迪轿车别停,被告人侯宏昊乘坐的捷达轿车连续撞击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车辆,同时被告人侯宏昊等人拿着镐把下车欲对被害人行凶,被害人驾车驶离。被害人王某1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8159元。另查明,被告人侯宏昊于2017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侯宏昊亲属于2017年5月25日对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王某1报警。被告人崔珊系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侯宏昊系2017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崔珊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大宽”给自己的打电话让自己去开发区珠江道12号,在小区地下车了自己见到了“大宽”和张某2,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来了一辆银色奥迪轿车,自己听见有人喊“追他”,自己就驾车开始追这辆车,还有一辆捷达车也和自己一起追。追到秦皇岛市中医院十字路口的时候,自己开车到那辆银色奥迪车前面将车逼停,之后捷达车和“大宽”的车里面都下来人拿着镐把等家伙追着车跑,但是没追上。3、被告人侯宏昊供述、辨认笔录综合证实,案发当日自己和王春生、付东义、王金纯还有一个叫“大蕊”的女孩在珠江道12号小区的一套房子里待着,大约当晚22点左右,王某2生让自己拿着一个镐把跟他下楼,于是自己和王某3、付东某一人拿了一根镐把下楼,上了王某2生的银色捷达轿车,过了一会过来一辆银色奥迪轿车,王某2生突然驾车追了上去,追到开发区医院东门外,还有一辆车将那辆银色奥迪车逼停,王某2生驾驶捷达轿车撞了上去,之后自己拿着镐把下车,追奥迪车,但是没有追上。经辨认侯宏昊辨认出张某1就是叫“帅哥”的男子。4、同案犯魏某供述、辨认笔录综合证实,2016年4月17日晚23时许,自己驾驶一辆奥迪Q7越野车准备回家时接到张某2的电话,说一会赵鑫要去,让自己去珠江道12号找他,因为自己和赵鑫有点矛盾,所以自己就驾车到珠江道12号地下车库出口等着。张某2和他的几个弟弟下楼,让自己将赵鑫的银色奥迪轿车截住。自己驾驶奥迪车拉着张某2,“珊珊”开着一辆银色丰田锐志车,还有一辆银色捷达轿车。之后看见一辆银色奥迪车过去了,紧接着捷达车也追了上去,锐志也追了上去,自己就认为车里是赵鑫,也驾车追了上去,在追车的过程中,张某2在车里喊“撞他,你就撞就行了”。一路追到泰山路中医院东门十字路口的时候,“珊珊”开到银色奥迪车前面把奥迪车堵马路上了,随后自己驾车停在这辆奥迪轿车驾驶员一侧向右打方向将车头斜向右别住了这辆车。之后张某2下车拿着一根铁棍之类的东西追这辆车,自己也拿着铁棍下车追,这辆奥迪车就开始往后倒车,没追上,之后自己上车时听到巨大的撞车声,自己看到那辆捷达车前脸撞到奥迪车的前脸上,随后捷达车上除驾驶员外的三个小伙子分别拿着镐把追这辆奥迪车,但是没追上。魏某辨认出张某2就是赵某、“珊珊”。5、张某1供述、辨认笔录综合证实,2016年4月18日凌晨,自己和王某2生还有他带去的三个男孩、一个女孩一起在珠江道12号5栋1单元9楼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待着,赵鑫给自己打电话骂自己,还说要过来打自己,自己就和王某2生他们说了,然后王某2生他们四个人就拿着三根镐把、一根棍子下楼去了,自己就给朋友“大宽”打电话,因为“大宽”和赵鑫也有矛盾,“大宽”就开着他的黑色奥迪Q7到珠江道12号地下车库,自己就上了“大宽”的车,王某2生开着他的捷达轿车拉着那三个男的到邮政楼丁字路口,这时又过来一辆本田锐志车,开车的是“珊珊”。三辆车等了十多分钟,就看见一辆银色的奥迪轿车开了过来,自己当时认为这是赵鑫的车,于是三辆车就开始追,追到中医院附近,“珊珊”开着的丰田车在前面就把那辆奥迪车给别停了,“大宽”开车拉着自己并列停在那辆奥迪车左侧,自己从车上下去手里拿着一根撅棍跑到奥迪车车头前,发现不是赵鑫,但这时已经拦不住其他人了,王某2生开着捷达车撞了那辆奥迪车的驾驶门。经辨认,张某1辨认出“大宽”就是魏某;辨认出王某2生;辨认出王某3就是王某2生带来的三名男子之一;辨认出“珊珊”就是崔珊。6、被告人王某2生、王某3供、付东某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综合证实,2016年4月17日下午17时许,“帅哥”打电话叫王某2生找他去,王某2生就带着朋友王某3、候宏昊、付东某,还有一个女孩一起去珠江道12号找“帅哥”。晚上23时许,听到“帅哥”在电话里和别人骂起来了,王某2生就问“帅哥”怎么回事,他说赵鑫来楼下打他和“大波”来了。随后“帅哥”和“大波”通了电话后带着王某2生、王某3、候宏昊、付东某就一起下楼了,王某2生从屋里拿的木根,王某3、候宏昊、付东某三人一人拿了一根镐把。下楼后,王某2生带着王某3、候宏昊、付东某上了捷达轿车,随后王某2生开车拉着三人出了珠江道12号地下车库,“帅哥”一直和王某2生电话联系,指示王某2生怎么做,在小区门口看到“大波”开着一辆黑色奥迪Q7轿车,后来看到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大波”说是自己人“珊珊”。后来王某2生看到一辆银灰色奥迪A4L轿车(车牌号冀C×××××)开过来,就开着捷达车跟了上去,“帅哥”电话里告诉王某2生说那就是赵鑫的车,让追。捷达车、奥迪Q7、丰田锐志三辆车都追上去,在中医院十字路口附近,Q7和丰田在前面把这车逼停了,王某2生开着捷达车开到这辆车侧后方,看到“帅哥”手里拿着什么东西下车追那辆车,这辆车就往后倒车,捷达车掉头车头对着那辆车向南追,之后王某2生就开着捷达车撞到了那辆车的前脸上,随后这辆车准备掉头继续向南跑,在他掉头的时候王某2生再次驾车撞到这辆车驾驶室和驾驶室正后面的车门上,之后王某3、候宏昊、付东某分别拿着镐把下车准备追这辆车,但是没追上。王某2生辨认出付东某就是叫“二犊子”的男子;辨认出张某1就是叫“帅哥”的男子;辨认出王某3就是叫“王小”的男子;辨认出何某就是叫“宏昊”的男子;辨认出魏某就是叫“大波”的男子;辨认出崔珊就是叫“珊珊”的男子。王某3辨认出何某、王某2生、付东某;辨认出张某1就是叫“帅哥”的男子;辨认出魏某就是叫“大波”的男子。付东某辨认出张某1就是叫“帅哥”的男子;付东某就是叫“王小”的男子;王某2生就是叫“小天”的男子;何某就是叫“宏昊”的男子;魏某就是叫“大波”的男子。5、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凌晨0点前后,自己驾驶银色奥迪A6轿车到开发区珠江道12号小区附近送朋友,送完朋友自己驾车沿着泰山路向北行驶马上要到中医院东门附近的十字路口时,看见一辆锐志轿车加速行驶至自己车前踩刹车停住将自己逼停,随后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停在自己车驾驶员一侧,车头稍微向右前偏斜别住自己的车,随后有两个人从奥迪Q7车上下来拿着家伙走向自己的车,其中一个人还伸手拍自己车头,一边拍还一边吵吵着,自己没听清他说什么。随后自己就倒车想摆脱这两辆车的控制,当自己倒出去一段时,又有一辆银色捷达轿车开过来后车头朝南对着自己车头追过来,之后捷达车车头猛的撞到自己车头上,自己准备掉头,还没掉过来的时候,捷达车又撞了自己车驾驶员一侧的左后侧方位置一下,之后自己就赶紧驾车逃离现场。6、证人宋某证言、辨认笔录综合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和“小天”、“东某”、“王小”、“宏昊”等人在“帅哥”住的珠江道12号5栋1单元901室待着,前半夜“帅哥”不知道和谁在电话里骂起来了,之后“帅哥”就带着“小天”、“东某”、“王小”、“宏昊”一起拿着木棍、镐把出去了。到了后半夜的时候他们一起回来的。宋某辨认出王某2生就是叫“小天”的男子;王某3就是叫“王小”的男子;何某就是叫“宏昊”的男子;张某1就是叫“帅哥”的男子;付东某就是叫“东某”的男子。7、证人孙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综合证实,2016年4月15日前后自己将一辆黑色奥迪Q7借给魏某开来着,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但该车实际所有权人为自己。孙某辨认出魏某就是借自己车的人。该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经发还给孙某。8、尿样毒品检测笔录、尿检卡、尿检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实,崔珊经尿样毒品检测称阳性,属于动态管控吸毒人员。9、秦皇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王某1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8159元。10、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经讯问王金纯称其与同伙作案后将作案工具镐把、木棍等物品放于开发区珠江道12号5栋1单元901室,经公安机关对开发区珠江道12号5栋1单元901室进行搜查,在屋内发现三根镐把、一根木棍疑似为作案工具,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同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2生作案时驾驶的捷达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11、相关物证照片、指认照片综合证实,开发区珠江道12号5栋1单元901号的存放作案工具的地点的情况;作案工具镐把、木棍的情况;指认作案现场、作案用汽车、作案用镐把、作案用捷达牌汽车、奥迪汽车。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综合证实,被告人崔珊、侯宏昊个人基本信息,被告人崔珊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9月21日减刑释放。13、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侯宏昊亲属已经对被害人王某1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珊、侯宏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宏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宏昊亲属已经对被害人王某1予以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侯宏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宏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侯宏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王耀武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