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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钢,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4652-9。法定代表人周恺秉,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古水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7930010-1。法定代表人田俊。被执行人苏钢,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方丽,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钢、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苏钢、方丽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9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最终买受人卢萍(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386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钢、方丽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9幢1单元1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卢萍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萍时转移。二、买受人卢萍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校对人:案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16)浙0108执1396号之二打印日期:2017.6.13打印份数:5份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4652-9。法定代表人周恺秉,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古水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7930010-1。法定代表人田俊。被执行人苏钢,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路99号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5903291818。被执行人方丽,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路99号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30526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菁菁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钢、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苏钢、方丽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9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最终买受人卢萍(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701295325)以最高价人民币386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钢、方丽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9幢1单元1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卢萍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萍时转移。二、买受人卢萍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剑杰执行员袁盛执行员陈明雷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