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于新旺与曹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旺,曹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805号原告:于新旺,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曹珊珊,女,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旺诉被告曹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