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诉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315室。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481弄4号3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秦青林,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1070号。法定代表人:林水雄。上诉人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5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办公楼因被上诉人未能及时为上诉人办理法律手续,被徐汇区人民政府按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本案的纠纷并非单纯的不动产纠纷,而是合同纠纷。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