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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华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华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夏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华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4075-7。法定代表人陈润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店村,组织机构代码:L3929230-6。法定代表人赵加东。被执行人夏顺花,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华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夏顺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夏顺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夏顺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夏顺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浙1003执116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东星纸箱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卫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