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王胜礼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王胜礼,李兴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652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云响,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胜礼,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被告王某之父。被告:李兴兵,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王胜礼、李兴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及法定代理人张云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