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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仲尧、林禄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仲尧,林禄号,叶芳,郑承建,赵瑞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仲尧,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禄号,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叶芳,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承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赵瑞宜,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申仲尧与被执行人林禄号、叶芳、郑承建、赵瑞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瑞宜名下有大众牌SVW71417EL小型汽车一辆(闽A×××××)。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赵瑞宜名下的大众牌SVW71417EL小型汽车依法委托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李亨建以人民币121300元中标。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赵瑞宜所有的大众牌SVW71417EL小型汽车(闽A×××××)的查封。二、闽A×××××大众牌SVW71417EL小型汽车归买受人李亨建所有,由其使用。三、车辆管理部门可凭本裁定给予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 松执行员  林艳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