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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万大冬与黄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冬,黄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037号原告:万大冬,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劲,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玲芳,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万大冬诉被告黄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万大冬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