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万大冬与黄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冬,黄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037号原告:万大冬,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劲,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玲芳,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万大冬诉被告黄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万大冬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