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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万维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2573号被执行人万维凤,女,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暂住常州市金坛区。万维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坛刑二初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被告万维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预缴罚金2000元)。因万维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维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万维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本区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16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坛刑二初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关于“尚未缴纳的罚金三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 行 员  赵留青书 记 员  王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