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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德芳、邓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芳,邓恩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468号原告:陈德芳,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邓恩福,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芳诉被告邓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芳于2017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芳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芳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