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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刘朴红蒋子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蒋予川,刘朴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该行员工。被告:蒋予川,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朴红,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蒋予川刘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