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永久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兴隆供销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永久,交城县兴隆供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龙永久,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兴隆供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本院在执行龙永久与交城县兴隆供销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交城县兴隆供销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股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耀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