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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刘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负责人江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蔚南,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与刘蔚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618803万元。本院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