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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营口宝昌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营口宝昌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陈刚,陈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营口宝昌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神井子19-盛兴储运公司综合楼315室。法定代表人陈万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繁荣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刚,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陈万忠,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宝昌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陈刚、陈万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营口宝昌旋压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石化安装有限公司、陈刚、陈万忠存款2186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