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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949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世举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世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念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