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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李玉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国,李玉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96号原告:李玉国,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男,1964年4月1日生,蒙古族,围场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玉民,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朗需彬,男,1978年10月9日,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玉国与被告李玉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国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民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国撤回对被告李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