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宝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张宝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76号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822XQ。法定代表人:汤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红,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张宝起,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