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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申大亮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大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20号罪犯申大亮,男,汉族,1988年2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宣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大亮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申大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大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大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大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