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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冯庆文、吕书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冯庆文、吕书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算为900元,由被告冯庆文、吕书芬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算为525元,由被告冯庆文、吕书芬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