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冯庆文、吕书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冯庆文、吕书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算为900元,由被告冯庆文、吕书芬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算为525元,由被告冯庆文、吕书芬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