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963仲维芳与邹功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维芳,邹功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963号原告:仲维芳,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邹功馗,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仲维芳与被告邹功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仲维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仲维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仲维芳负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寒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