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周信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周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周信,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周信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周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冯周信驾驶摩托车从平南县城区方向途经东华镇经兴华村路段时,在超越李某1驾驶并搭载陈某1、麦某、文某(女,2003年9月20日出生)的电动车的过程中,与陈某1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冯周信随即驾驶摩托车拦停李某1等人,停车后冯周信产生奸淫文某的邪念,在无端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冯周信以佯装打电话叫人来一起对付文某等人的方式对文某等人进行恐吓,后强行将文某抱上摩托车挟持到东华镇兴华村横岭屯的龙眼地,后用自己的阴茎对文某的外阴进行摩擦的方式,强行对文某实施奸淫。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周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平南县妇幼保健院的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赵某1、李某1、陈某1、麦某、叶某、韦某1、韦某2、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周信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周信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周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周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人民陪审员 梁竞森人民陪审员 韦湘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