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淑雪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雪,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07号原告:李淑雪,男,196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雪与被告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李淑雪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石 泉代理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