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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应双与高自财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双,高自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杨应双,女,1983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高自财,男,1988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杨应双与被执行人高自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36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