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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东伟与孙国旗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伟,孙国旗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357号原告:王东伟,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确认送达地址:柘城县千树园对面彩票店。被告:孙国旗,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王东伟与被告孙国旗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国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伟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彩票款6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被告孙国旗在原告王东伟处购买彩票377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又购买了原告3000元的刮刮卡,二次共计购买彩票677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70元,下欠6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孙国旗出具的欠条1份及原、被告对话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国旗欠原告王东伟彩票款62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王东伟要求被告孙国旗偿还彩票款6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伟彩票款6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国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乔红英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