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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那某某,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黄某一,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黄某二,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黄某三,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8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