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王成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王成云,姜俊强,王云乾,郭一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中华大街东侧,联系方式1509796****法定代表人孟昭辉。诉讼代理人周京,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王成云,女,34岁,1981年11月14日出生,证件号码130431198111140084,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威县,联系方式17310053667被执行人姜俊强,男,36岁,1980年10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132235198010270011,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威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云乾,男,37岁,1979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132235197908010019,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威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郭一京,男,36岁,1980年2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132235198002052911,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威县,联系方式17310053667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33民初1108号,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凤楼审判员 孙志洋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