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江与吕焘、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吕焘,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14号原告:王江,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吕焘,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韩玲,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吕焘妻子。原告王江与被告吕焘、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江承担。审判员 韩满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