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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江与吕焘、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吕焘,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14号原告:王江,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吕焘,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韩玲,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吕焘妻子。原告王江与被告吕焘、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江承担。审判员  韩满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