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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晓侠与窦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侠,窦启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30号原告许晓侠被告窦启瑞原告许晓侠与被告窦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许晓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侠撤回对被告窦启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许晓侠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