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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光田与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田,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66号原告陈光田,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臣、夏春燕,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光田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田于2017年6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光田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