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源、韦金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源,韦金旺,韦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尹源,男,1965年3月1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柳州。申请执行人韦金旺,男,1963年10月2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柳州,被执行人韦广超,男,1983年9月11日生,壮族,广西钟山县人,住所地柳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022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韦广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广超给付两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合计3875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9830元、两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韦广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B×××××的长城牌小型汽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韦广超,且被执行人韦广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广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冻结被执行人韦广超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柳江支行露塘分理处,账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三、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姿 搜索“”